科普章—战国军事制度(今天组织志愿活动在,晚上又要开会)(1 / 1)
(明天补返来) 春秋初期,有的国家将新兼并的小国建立为县,直接掌握在国君手中。春秋末至战国初,又出现了郡的组织。起头多在边境,具有军事据点性质。郡的少官称守,由武将任职,有征集人民作战的权力。随着君权的逐步集中和战争的需要,到了战国中期,各都城广泛建立了郡、县,已成为正常的地方行政组织,以郡、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也就推广到了全国。这种制度实质上是春秋时民兵制度的沿袭与扩大,所不同的,主要有以下三点:(1)春秋时是按照军队乘的编制,以甸或丘为单位来进行征兵的,而战国时则以郡县为单位进行征兵。(2)春秋时征兵每家不超过1人,而且是数家轮流出1人,而战国时则是一切适龄、适役人员都要服役。如临淄有7万户,就可征兵21万,每家出兵合3人。(3)春秋时征兵一般只限于男性,而战国时则一切适龄、适役的女性有时也要应征入伍,迥殊是在守城战中,这种情况更多。例如秦国的商鞅在论述城市防御作战时,说要将壮男组织为一军,壮女组织为一军,男女之老弱者组织为一军,女军的主要任务是在敌人到达之前构筑工事,设置障碍,破坏桥梁房屋,来得及时就将可资敌用的物资搬进城内,来不及时就放火烧掉,以免被敌军使用。再如墨翟在讲守城之法时说:“守法,五十步丈夫十人,丁女二十人,老小十人”;又说:“诸作穴(地道)者五十人,男女各半”;还说:“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,什、六弩四兵,丁女、老小人一矛”。周赧王三十一年(前284年)燕军围即墨和五十六年(前259年)秦军攻邯郸时,守将田单和赵胜,都将妻妾编入行伍之中。这一切都阐明,战国时期的女子在必要时也要服兵役的。。 战国时的军赋较之春秋时又有很大的发展,兵役和车马兵甲的军事费用的征收,已经分开。兵役和一般徭役的征集合在一起统称为“力役之征”,军赋的征收,称之为“布缕之征”。兵役出人,军赋出钱,都是按人口来征收,与按田亩来征收粮的“粟米之征”,共同构成封建国家对农民剥削的三种制度。战国时的服役年限,比春秋时有扩大,大概为15岁至65岁。到达服役年龄,即需“傅籍”(登记在适役名册上)。但各国统治集团并不一定按规定的年龄征集,如少平之战时,秦国“发年十五以上悉诣少平”;再如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楚国东部地区时,曾对齐国使者说:“我典主东地,且与逝世生,悉五尺至六十,三十余万弊甲钝兵,愿启下尘”。这是连小于15岁的也要征集了。至于免役及缓役法,当然不会再有,即使有这种规定,统治集团也不会来遵守。由郡县征集的兵士,不是常备军,仍然和春秋时的民军一样,按战争的需要征集,因此其服役时间也就没有固定的规定,主要看战争的需要而定。战争一结束兵士就退役回家,平日的驻守任务由常备军担负。战国时的常备军既不是由春秋式的世兵制兵士组成,也不是一般郡县征来的兵士组成,而是由新出现的、带有雇佣兵性质的专业化职业兵所组成。 春秋时已起头重视对兵士的训练,但还是一般性的训练。到了战国时,由于战争对兵士的体质及战斗技艺的要求大为提高,没有经由专门严格的训练难以完成战斗任务,所以各都城加强了对常备军的训练,并且提高了兵士的标准和待遇,主张“绝灭百吏之禄秩,损不急之枝官,以奉选练之士”,采用从应征人员中“招延募选”常备军的制度。经由考核以后达到了标准的,才能够编入常备军。如《史记》载李牧居代时,先对代郡应征人员进行训练,然后“乃具选车得千三百乘,选骑得万三千匹,百金之士五万人,彀者(弩兵)十万人”。齐国军队选拔步卒的标准是要会拳术等技击。魏国军队则重视耐力和行军速度,要求全副武装,携带戈、弩、矢、剑等兵器和三天的口粮,清晨动身,到中午时要奔走百里。车兵的标准更高,要求更严。年龄在40岁以下,身高在1.73米以上,能追逐奔马,在战车急驰中,能从车的各个方向张弓射箭的人,才能任“武车之士”。充当战车御手的战士,如果经由4年的训练仍然不能熟练地操纵战车的话,就要罚教练人员出1盾,本人免来御手的职务,还要补服4年的徭役。骑兵和战马都是由各郡县选拔而来。如果送来的骑兵和战马考核不合标准或考了个下等,各郡县负责军政的司马要革职,县令、县丞等主管官吏都要受到处罚。骑兵的标准是:年龄在40岁以下,身高1.73米以上,身强力壮,反应灵敏,能在乘马急驰中张弓射箭,前后左右进退如意,敢于打击敌阵,破坏敌人战斗队形。战马的标准要求高1.33米,奔跑羁系听从指挥。秦陵兵马俑坑出土的骑兵俑及马俑的高度,完全和上述规定相符:马的高度正为1.33米,骑兵均高1.8米以上,体型都是匀称修少,神态非常机敏,这阐明古籍所记完全属实。以上这种选拔而来的常备军战士,待遇高于一般兵士许多。如魏国的武卒一旦选中入伍,不但免来其全家的赋税,而且还要另外分配给土地、房屋。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根据兵士特少而编成的分不同专业的部队。善使剑、善使挠钩、善于疾走、勇于冲锋的兵士,各编为一队。他们的技艺高,而且是通过训练考核选拔出来的,如吴有“少足”、“大力”,韩有“超足”、“弩兵”,越有“习流”等等。这些都是春秋、战国之交才出现的新型部队。这种部队得之不易,如吴国曾用7年的时间、越国也曾用了3年的时间才完成训练,因此,当然不可能很快就让他们退役。他们少期在军,又有了非凡的经济待遇,于是就带有了一定的雇佣性质,成为职业化的专业兵,并开了后世募兵制的先河。
战国的特点是“战”。在残酷、频繁的战争情况中,各国为了鼓舞士气,提高军队的战斗力,都建立了严格的赏罚制度。这种赏罚制度的核心就是军功授爵制,即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,授予一定的爵位。爵位是政治、经济、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。战国时各都城实行了军功授爵制,但具体情况不尽相同,实行的程度也不一致。秦国实行的比较彻底,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军功授爵制,“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……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,臣妾衣服以家次。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”。各国所定的爵位虽不尽同,但基本上都是分侯、卿、大夫、士四等,不过每等的级各不一致。文献记载较详的为秦国,共有二十级:“一级曰公士,二上造,三簪袅,四不更”,这四级相当于士;“五大夫,六官大夫,七公大夫,八公乘,九五大夫”,这五级相当于大夫;“十左庶少,十一右庶少,十二左更,十三中更,十四右更,十五少上造,十六大上造,十七驷车庶少,十八大庶少”,这九级相当于卿;“十九关内侯,二十彻侯”,这两级相当于侯。有第一至第四级爵位的人,在军队中的身份仍然是“卒”,即兵士。其中有人可担负伍少等军士,第五级以上才是军官。 根据出土秦简的《军爵律》和《商子》等文献的记载,赏、罚的主要规定共有以下几种:(1)兵士个人在战争中杀敌1人者,免除其全家的徭役和赋税。(2)兵士个人斩杀敌军官1名,并取得其首级者,授爵一级,赐田1顷,宅9亩,还赏给1个农奴(庶子),不作战时庶子为主家服劳役6天,作战时随主人在军中服务。(3)百人以下小分队作战,在战斗中斩敌33人以上评为满功,带领小分队的百将、屯少等各授爵一级。(4)大部队作战,在攻城战斗中斩首8000人以上,在野战中斩首2000人以上,均评为满功。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,其中功大者,可升三级。(5)兵士5人一伍,其中1人逃走,余下的4人要受两年以上的徒刑;能斩敌首一级者,免于处罚;战争中已报阵亡,实际未逝世,返来后罚为奴隶。(6)各级将领、军官都有卫队(短兵),如“五百主”有卫队50人,统军大将有卫队4000人。如果在战争中主将被杀,卫队就要受到处罚,能斩敌首一级者,免于处罚。(7)攻城战斗时,主要突击方向选拔英勇之士为突击队(险队),18人一队。畏逝世不前、临阵脱逃者处以逝世刑,在千人大会上车裂;如有包庇或求情者,处以黥(刺面)、劓(割鼻)之刑。冲入城中完成战斗任务时,全队每人授爵一级;作战中阵亡的,则由他家中1人启继爵位。(8)连得战功,爵至第九级五大夫,就可以“税邑三百家”,即坐食300家的税收。因军功获得爵位的人,如果犯了法,可以用爵位来抵罪。“隶、臣、妾”从军作战,可以通过军功免除其奴隶身份和得到爵位,并且还可以用爵位买自己亲属的奴隶身份,使之升为平民。 军功授爵制萌芽自春秋。春秋时期大国争霸,战争日多。有远见、有作为的诸侯,起头突破只用大贵族(王族、少族)当权的传统惯例,适当地任用一些非贵族出身而有才能的人,用之改造政治,治理国家。如齐桓公用管仲、鲍叔牙,晋文公用狐偃、赵衰等。要让他们尽心竭力地为国君服务,就必须给他们一些政治、经济上的报酬,于是因功而授爵、赐田宅和“食封”的制度就应运而生,此即军功授爵制的雏形。这一新兴制度对地主阶层的壮大和夺权起了一定的作用。到战国时,各都城很重视军功,提出了按军功定身份地位的主张。如申不害在韩国进行政治改造,建立了“见功而与赏,因能而授官”或者叫做“循功劳,视次第”的任官制度。迥殊是吴起,规定不论有没有战功,能选拔为常备军的武卒,就免除全家赋税,一旦有功还可以授爵升官。秦国商鞅变法执行得最彻底,他觉得按照军功赏赐爵禄,是使军队强大的动力,执行不执行军功授爵制,关系到国家的存亡。军功授爵制是随着新兴地主阶层的发生而出现的制度。春秋时它是地主阶层参政的阶梯,后来成为夺权的工具,在当时比贵族世卿世禄制有一定的进步性,也给人民带来了获得一小块土地的希望,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。到战国时,它不仅是地主阶层巩固政权、反对旧贵族的工具,而且是秦国统一战争中嘉奖部下、鼓舞士气、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工具。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战争中,发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。但是,在肯定它有限的积极性的一面时,必须看到它消极的一面:(1)军功授爵制是统治阶层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,它始终与严格、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。有功升赏只是一面,如果军人在战争中逃走、投降,统治阶层就要使他们“身戮家残,来其藉,发其坟墓,暴其骨于市,男女公于官”。广大兵士们正是在这种利诱与强迫的两手下,“非斗无由(出路)也”,带有强烈的强迫性,这就是它的实质。(2)为了邀功请赏,军队任意屠杀人民。正如古人所说:“秦用商鞅计,制爵二十等,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,是以秦人每战胜,老弱妇人皆逝世。”另外,为了争夺首级而杀逝世战友、自相残杀的,割取本军战友首级领功的事经常发生,这更暴露了军功授爵制的消极面。